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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2006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2-10 10:07:53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探索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健康保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申报2006 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的通知》(桂卫基妇[2005]57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卫基妇[2005]63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是弘扬互助共济精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保障农民身体健康,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的对象

  第四条  户籍在阳朔县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0 元合作医疗资金,即可参加当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

  第五条  筹资渠道及金额: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县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构成,筹资金额每人每年45 元。其中:1、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0 元;2、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 元;3、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 元;4、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10 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90 元。各级财政补助经费按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数核拨。
  第六条  缴费以户为单位,一次性交纳一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户缴费时要出示户口簿。有子女在农村,但独立生活的60 岁以上老人参加合作医疗,其子女必须有一户以上随其参加。
  第七条  农村五保户,无法缴纳个人合作医疗基金的,由该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民政局审批同意,由县民政局代缴。
  第八条  缴费时间:2006 年3 月15 日前。
  第九条  缴费地点:乡(镇)合管办或由乡村干部、村医代收。
  第十条  收费方式:收费人员要开具正式收费发票给农户,缴费发票要填写本户所有参合人员姓名,收缴的资金存入阳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银行专户,代收人员将参合人员登记表、发票存根交给乡(镇)合管办,由乡(镇)合管办上交县合管办存档管理。参合人员登记表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内容要如实填写。

                   第四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渠道及补助支付规定

   第十一条  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基金使用实行住院统筹与家庭账户管理相结合。
  1、按每人每年45 元筹集的新农合基金,其中8 元用于建立门诊家庭账户。门诊家庭账户的使用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的原则。门诊家庭账户基金由县合管办根据参合人数核定,并由县合管办统一拨给乡(镇)合管办,再由乡(镇)合管办拨给村卫生所(室)。
   2、建立住院统筹基金,各级财政补助的每人每年35 元和参合农民缴纳的2 元用于建立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每人每年共37 元。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报账、住院分娩补助、慢性病补助、大病补助和提留风险金等。
  3、县、乡(镇)合管办对基金管理要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社[2004]26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桂财会[2004]29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门诊费用报账管理:参合农民可在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就诊或在药店购药,先垫支,然后到其所在村委卫生所(室)报账,门诊费用补偿从家庭账户中列支,起付线为0,报完家庭账户总额为止,超出自负,若年内门诊费用未用完,家庭账户余额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和抵扣下一年度合作医疗缴费。如下一年度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余的家庭账户可继续使用,但不能享受住院补助。
  各报账点村医对管辖区农户门诊家庭账户报账情况要按县合管办的要求详细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住院费用报账管理:1、报账地点: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由住院患者先垫支,凭相关报账材料到县合管办报账;在县内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在住院医疗机构审核报账,再由医疗机构到县合管办报账;2、报账需提交的材料:县外就医者应提供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发票、疾病诊断书、出院通知书、有效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医疗机构向县合管办报账应提供住院病历资料。
  学生同时参加人寿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先到合管办办理报账手续的,按程序进行报账,并在提供给保险公司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如先到保险公司办理报账手续的,则携带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清单和原相关票据的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进行报账。
  第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分娩顺产的产妇每例补助100 元(产妇若出现大出血或子痫按住院补偿)。
  第十五条  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
  1、起付线:每年只扣一次。A、县内乡(镇)卫生院住院30 元;县内县级医院、富康医院住院150 元;县外公立医院300 元。B、慢性病门诊治疗起付线:县外医院按300 元,县内县级、乡(镇)医院按150 元。
  2、住院补偿比例:剔除自负费用,扣除起付线后,县内乡(镇)卫生院补偿60%;县内县级医疗机构及富康医院补偿35%;县外医疗机构补偿20%。
  3、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偿比例:县外医院20%,县内县级及乡(镇)医院35%。
     4、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不超过3500 元。
  第十六条  实行大病救助制度,由符合大病救助条件者向县合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试行)》补助。大病救助补偿比例是指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后,医药费用超过10000 元以上,且已获得封顶线补偿以外的报销比例。大病救助基金每人每年最高金额不超过16500 元。
  1、申请医疗救助补偿的条件及程序
  (1)一年内住院医药累计费用10000 元以上的;
  (2)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村委会证明;
  (3)乡(镇)合管办调查核实;
  (4)县合管办审核、批准。
  2、大病救助补偿比例。
  (1)住院总医药费用累计达10000—20000 元,按10%给予补偿;
  (2)住院总医药费用达20001 元至30000 元,按12%给予补偿;
  (3)住院总医药费用达30001 元至50000 元,按15%给予补偿;
  (4)住院总医药费用达50001 元至80000 元,按18%给予补偿;
  (5)住院总医药费用达80001 元以上按20%给予补偿。
  3、一年内累计大病救助补偿金和封顶线补偿金两项合计不能超过20000 元。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费用范围参加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下列范围的医疗费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1、《阳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所规定的药品费用。
  2、除《广西壮族自治区诊疗项目范围》所规定的不予支付的费用外。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部分计入报销医药费用的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医药费的诊疗项目是指参合人员在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部分计入报销费用的项目。下列项目费用按50%计入报账基数。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 超、多功能心电监护、纤维镜检查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按国产材料支付)。
  2、治疗项目类。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各种显微镜手术、微创手术、腹腔镜检或手术、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手术费用。
  3、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范围: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费用范围:A、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B、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C、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种酒类制剂;D、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E、自治区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服务项目类:A、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B、出诊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A、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B、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C、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D、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A、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B、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C、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D、心脏瓣膜置换。
  治疗项目:A、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B、除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手术费用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C、近视眼矫形术。D、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3、新农合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A、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B、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电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C、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D、膳食费、购物费;E、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有:A、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B、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C、戒毒、戒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D、劳动能力鉴定、法医鉴定费用。E、违法犯罪或由个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酗酒、自杀、自残等。F、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他杀、他伤等。G住院病人经专家鉴定确认治愈或可以医疗终结,但拒绝出院者从鉴定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H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I、个人缴费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J、到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K、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销:
  1、 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淋病、梅毒等传染病者;2、交通事故致伤者;3、 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所致疾病的医疗服务费用;4、 挂床住院;5、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转院手续,擅自到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或外出务工患者需住院治疗未报告县合管办的医药费用;6、 未提供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资料、手续不全。

                第五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合农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县合管办统一填写和发放,一户一证,医疗证不得涂改,否则该医疗证作废。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对医疗证的管理。医疗证按“乡镇编号+村委编号+参合农户序号”进行编号,参合农民凭证就诊,凭证报销。
  第二十三条 医疗证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到乡(镇)合管办补发。
  第二十四条 编码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编号共用七位数字,第一位为各乡(镇)固定编号从1-9,第二、三位为村委编号,后四位为农户顺序编号。
  固定编号:阳朔镇:1;白沙镇:2;兴坪镇:3;福利镇:4;高田镇:5;葡萄镇:6;金宝乡:7;杨堤乡:8;普益乡:9。
  村委编号从01 起编,一村一码,不能重复(由各乡镇编定后报县合管办)。农户顺序编号编码时从0001 起编,一户一码,不能重复。

                               第六章 门诊就诊规定

  第二十五条 慢性病门诊补偿病种为:肺结核、尿毒症、癌症三种。
  肺结核(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治疗)、尿毒症(仅限于血液透析治疗)、癌症(仅限于化疗和放疗)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乡镇合管办审核报县合管办批准备案,可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治疗。慢性病病人在县合管办报账,报账需提交的材料: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当年参加合作医疗的缴费发票、疾病诊断书、门诊病历、门诊有效发票、门诊处方。
  慢性病门诊有效费用发票是参合人员年内在市级医疗机构及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治发票,在村卫生所(室)治疗的发票无效。

                           第七章 住院及转诊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内住院治疗定点机构。县级定点机构: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富康医院;乡级定点医疗机构:白沙镇中心卫生院、兴坪镇中心卫生院、福利镇卫生院、葡萄镇卫生院、高田镇卫生院、金宝乡卫生院、杨堤乡卫生院、普益乡卫生院。
  第二十七条 住院实行自由选择和审批相结合的方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住院,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本县内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自愿选择,即在本县范围内,患者可持证到县、乡(镇)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 转到县以上及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持县级医院或转诊证明、合作医疗证,到县合管办审批备案,否则补偿比例按10%计算。
  3、急重病人可先就近住院抢救,次日凭医院疾病证明补办转诊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患急重病需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在入院三天之内要电话报告县合管办,十天内挂号邮寄务工单位或社区证明,入住医院应当是当地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单位,不准冒名、假名住院治疗。

                             第八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医疗机构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使农民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治疗规程,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把好医疗安全关,防止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县内定点住院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合同书》条款,严格执行《阳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超范围用药不予报销。已报销的扣医疗单位拨款。各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不乱用、滥用药品,不开大处方,不开搭车药。医疗单位开具疾病诊断书要真实,不能弄虚作假。

           第九章 建立新型农村医疗的管理及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成立阳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编办、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局、县教育局、县广播电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县扶贫办、阳朔报社等单位领导组成。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乡(镇)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乡(镇)卫生院,乡镇合管办由政府干部和卫生院兼职的医疗审核员组成,分管卫生的副乡(镇)长任合管办主任,乡(镇)卫生院院长任副主任。
  第三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1、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2、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3、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4、确定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补偿比例;指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保证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5、定期检查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保持基金发挥最大的收支平衡;6、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偿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维护参合者权益;7、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传递、贮存、反馈、上报合作医疗信息;8、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9、定期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县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成立阳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法工委、县监察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部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村委干部、村民代表组成。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
  第三十四条 县监督委员会职责
  1、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2、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到位情况。
  4、检查监督五保户参合资金的落实情况。
  5、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等问题。
  6、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7、检查监督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资金使用情况。
  8、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
  9、定期组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和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12、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截留、侵占、贪污、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相关制度建设

  第三十五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职责
  1、执行县合管委的决议、决定,具体负责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2、审定县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3、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切实做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款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公正、合理使用。
  4、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要求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5、审批县以上和县外住院,审批审核参合人员医药费用报销情况。
  6、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
  7、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参合农民的监督。
  8、按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9、定期对乡(镇)合管办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合作医疗廉洁制度
  1、办公室干部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能擅自离岗。
  2、勤政廉政,秉公办事。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及时按规定办理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相关手续,杜绝任何形式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行为。
  5、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群众宴请、“红包”,不吃、拿、卡、要,坚决杜绝钱权交易。
  第三十七条 合作医疗审核工作制度
  1、医疗审核人员必须坚持依章办事的原则。办事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
  2、对门诊、住院费用的结算审核要认真、仔细,每一个治疗、检查、药品项目必须与收费明细项目相一致。
  3、对所有审核对象必须一视同仁,严禁为领导、亲属、朋友、熟人送人情。严禁违规操作。
  4、每月对乡(镇)合管办和定点医院机构进行检查指导一次以上。
   5、发现乡(镇)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农民缴纳、社会筹资、财政补助的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必须存入阳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确保基金封闭运行。
  2、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实行专户集中支付,门诊及住院费用县外均实行参合患者先垫后报账制,门诊费用可在县所有医疗机构、村卫生所室就诊或在药店购药,在参合乡(镇)合管办或村医所报账,从家庭账户中列支;住院费用补偿,乡(镇)卫生院、县级住院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报账,县外住院费用由患者垫付后,持疾病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有效正式发票等证明材料到县合管办审核报销。
  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用于办公经费。
  4、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月10 日前公布上月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群众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情况分别报县合管委和监委会领导。
  第三十九条 合作医疗公示制度
  1、县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示门诊报销、住院报销、住院分娩补助情况。
  2、公示的内容应该在醒目的位置上墙,内容要详细、清楚,统一格式,公示地点尽可能到村委会。
  3、公示的内容如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改。
  4、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对公示内容不清楚,相关人员要对其作出耐心解释,保证基金运行的公开透明。
  第四十条 合作医疗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1、县合管委定期召开委员会议,通报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研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2、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合作医疗阶段性工作,研究分析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问题。
  3、县合管办对乡(镇)合管办合作医疗各种登记、统计报表进行定期检查,审核登记及报表的规范性和数字的真实性,以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序运行。
  4、县合管办每季出版合作医疗简报,简报送县四家班子领导及两委委员及各乡(镇)合管办。
  5、县合管办每月5 日前,向乡(镇)合管办通报参合人员在县合管办的报账情况。
  6、各乡(镇)合管办每月5 日前向县合管办报告辖区内住院费用、门诊费用及住院分娩补助报销月报表及报账人员名册。
  第四十一条 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制度
  1、办公室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资料要按乡(镇)分门别类存档,便于查询。
  2、档案室要有铁门、铁窗,以防档案被盗、丢失。
  3、做好防火工作,档案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配齐消防设施,经常检查电器、电路,室内离人即切断电源。
  4、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力求档案不受损失,尽量延长档案寿命。 
  5、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查阅档案必须要有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6、办公室要建立如下档案:(1) 基线调查材料档案;(2) 入保登记情况档案;(3)缴费情况档案;(4) 住院费用补偿档案;(5) 门诊费用补偿档案;(6) 统计报表档案;(7) 文件档案;(8) 计划、总结宣教材料档案;(9)督查情况档案;(10)投诉材料档案;(11)财会档案;(12)会议资料档案;(13)住院分娩补偿档案。
  第四十二条 合管办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1、所有计算机为公有财产,严禁搬出单位使用,严禁随意调换配件。
  2、严禁在计算机上聊天,玩游戏,游览黄色内容。
  3、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随时掌握计算机病毒信息,一旦发现计算机染有病毒,其他计算机立即停止通过局域网访问。
  第四十三条 合作医疗票证表册管理制度
  1、各种票证、表册由县合管办统一印制。
  2、县合管办发放表册要有登记,乡(镇)合管办到县合管办领取各种表册。
  3、票证、表册要专人保管,专项使用,书写正规,字迹清晰,项目齐全,数字准确,统计及时,报表无误。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县委、县政府对在阳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者违反实施方案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两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不到位,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管办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辞退或分流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
  1、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的。
  2、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影响合作医疗运行秩序的。
  3、挪用、挤占、截留、瞒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4、有意拖延兑付报销补助和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5、套用、转借合作医疗预拨资金,造成补偿短缺的。
  6、为他人及亲友提供虚假证明或知情不报的。
  7、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偿比例的。
  8、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资格,或处以违规金额1—5 倍的罚款,直至给予有关当事人纪律处分。
  1、出具虚假证明为他人谋取好处的。
  2、有意推卸责任,签署虚假姓名,导致运行混乱的。
  3、不执行基本医疗诊疗目录、药品目录、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检查的。
  4、不执行诊疗常规,采用挂牌住院、做假病历、开假发票、分段记账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 
  5、经群众检举且违规事实成立,损害了合作医疗声誉的。
  6、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除追回补助费用外,2 年内不准参加合作医疗。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用虚假医疗费用收据、处方或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冒领合作医疗资金的。
  2、将本户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或为未参合人员骗取补助的。
  3、无理取闹,蓄意制造混乱,影响合作医疗正常秩序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从2006 年4 月1 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阳朔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sanm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