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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1-03 21:33:41 来源:

桂价格〔2008〕377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8〕26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征时间和范围。从2008年10月1日抄见水表起,全区所有的市县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凡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必须按规定时间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允许各地、各类用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有所区别,但以市、县为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平均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0.8元/立方米)。凡已征收或者已经批复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低于0.8元/立方米的,要调整到0.8元/立方米;未开征的,必须从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开征。
  三、污水处理费的审批程序。各类用水均按0.8元/立方米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文执行,并报经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各类用水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有所区别的,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在9月15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自治区物价局报批;征收标准需要高于0.8元/立方米的,要先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自治区物价局报批。
  四、从2008年10月1日起,全区所有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的生产用电统一按一般大工业电价执行。
  五、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我局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另行下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00八年八月二日

责任编辑:sanm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