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台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
重要公共场所招牌须壮文汉文并用
为规范和统一、推广壮文在社会中的使用,近日,南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重要公共场所名称的招牌和标牌应同时使用壮文和汉文
范围 六场合要壮文汉文并用
《办法》明确,下列场合、设施的社会用字,应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行政区划名称的标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的牌匾和公章;市、县(区)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名称的招牌、标牌;市、县(区)大型会议、重大活动所使用的标牌、横幅;按规定应当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其他情形。
此外,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用字中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壮文社会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民政、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壮文的社会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要求 “双语”书写要正确规范
据了解,当前南宁市虽然有些单位已在公章、招牌、标牌中同时使用了壮、汉两种文字,但有部分是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去年,南宁市民语委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区各部门法定单位名称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牌匾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办法》要求,面向社会使用壮文,应当标准、规范,字迹完整、清晰。为表达同一个内容而同时使用壮文、汉文两种文字的,壮文的含义应当与汉文的含义一致。
《办法》还要求,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的,书写顺序应当符合壮文在前、汉文在后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横向书写的,壮文在上,汉文在下;竖向书写的,壮文在右,汉文在左;环形书写的,壮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或者壮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两种文字的字体规格应当协调,且壮文的字体宽度应当为汉文字体宽度的三分之一以上。
单独使用壮文、汉文分别书写且内容相同的两个招牌、标牌,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文字书写顺序悬挂;在《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使用的招牌、标牌,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办法》,违反规定,不同时使用壮文和汉文两种文字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规定的场合、设施使用的招牌、标牌,书写、悬挂、摆放不标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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