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5月24日 09:47 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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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1号文件:“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

  ▲在指导服务联合社建设发展中,要把握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联合不联合,要由合作社说了算,绝不能强制推动,绝不能自上而下。二是体现联合社的经济性、服务性和民主性的特征

  记者:1号文件中“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也是个新的表述,您认为在合作社的联合上,政府部门应该做些什么?

  经管司负责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单个合作社经营规模普遍较小,经济实力不足,发展能力不强,难以有效应对,迫切要求加强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中央鼓励农民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2012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强调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组建联合社。截至2012年底,全国各类联合社达5600多个。目前已有北京、江苏、新疆等12个省(区、市)的地方性法规对联合社在登记、财产关系、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了联合社法人地位。黑龙江、海南、重庆等地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联合社。安徽、江苏、湖北等地注册了徽润、苏合、楚合商标,引导和支持专业合作社建立销售联社,统一产品销售。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的要求,我们今后将着重抓好以下工作:在总结各地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上,就组建联合社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研究,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各地研究制定联合社示范章程;“农超对接”、“农社对接”等产销对接政策和项目要向联合社倾斜,重点支持联合社申请“三品一标”认证、注册商标、推广营销产品;优先支持联合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业,引导联合社承担较大规模的涉农项目。

  在指导服务联合社建设发展中,要特别注意把握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联合不联合,要由合作社说了算,绝不能强行推动。农民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必须体现“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尊重合作社成员的意愿,坚持“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二是体现联合社的经济性、服务性和民主性的特征。在功能定位上注重经济性,让合作社通过联合取得经济效益,谋取成员利益的最大化,让农民成员得到更多实惠;在价值取向上体现服务性,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服务;在内部管理上坚持民主性,坚持成员平等、民主办社,体现合作社和广大农民成员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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