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10日 来源:广西日报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南宁讯 8月9日上午,南宁中院对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原局长韦宁贤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韦宁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韦宁贤利用其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为徐某、罗某、黄某、张某、郑某等人在开办驾校、承揽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或者承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2097.062万元,其中索贿1040万元。韦宁贤个人受贿所得1174万元。南宁中院认为,韦宁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及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晓梅)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芝洲莫鱼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