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安(资料图)
桂林讯 兴安县原国土资源局局长宋志安(正科级)涉嫌行贿罪和受贿罪一案,由灌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日前,灌阳县人民检察院已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志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宋志安,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灌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志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在任兴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高达人民币1877万元。同时,其在任兴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前,为顺利调任该职位,送给时任兴安县委副书记秦凌云人民币3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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