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01日 来源:桂林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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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讯(通讯员龙昭昕 桂林晚报记者莫俊)23日,阳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阳朔公路管理局原局长孟某受贿、贪污案,对孟某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孟某于2008年7月21日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担任阳朔县公路管理局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初,阳朔县公路管理局对阳朔福利镇至平乐沙子镇公路等三个路段路面进行大修。在施工过程中,孟某与该局原副局长合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由沥青供应商虚报购买沥青混合料的数量,骗取工程款149万元,最终孟某分得73.9万元。案发后孟某向阳朔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40万元。

  2011年,孟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唐某(另案处理)在既无建筑施工资质,又未按规定参与招、投标的情况下,使其顺利承接了阳朔县公路管理局职工食堂等三个工程。工程完工结算后,唐某为了感谢孟某的关照,于2012年年初送给孟某现金8万元。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茂名市某物资公司作为阳朔县公路管理局的沥青供应商,该公司经理方某为感谢孟某对该公司的关照,在沥青供应期间分5次送给孟某现金5万元。

  阳朔县人民法院认为,孟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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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芝洲莫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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