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13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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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银制品进入我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入境地的我国海关申报登记金银品名、件数、重量等内容。入境人员复带金银出境,海关凭原入境时申报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超过数量不许携带。凡因探亲、旅游、出访、派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工作学习的人员,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出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登记,注明回程时带回原物,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5.625克,白银饰品165.2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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