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17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梁莹 何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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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下发《广西乡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疗废物的处置,防止病原体扩散和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据介绍,乡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尽管不多,但由于点多面广,若处理不当,不仅污染环境,还可能传染疾病,危害居民健康。《细则》明确了乡村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人,并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5类进行分类管理,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都作了相应的要求。如医疗废物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除经批准,医疗废物都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处置医疗废物,但要求“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此外,还须向环保行政部门、卫生行政报批备案,上级及有关部门要对实施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同时,《细则》对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也作出了相应要求,如对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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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p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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