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等各方对案件办理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作出逮捕决定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办案形式。“诉讼式审查”是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有利于检察机关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属性;有利于充分听取公安机关、辩护律师等各方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辩护权落到实处;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司法规范化水平,体现公平正义。
2018年8月15日凌云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了诉讼式审查,这也是凌云县人民检察院首次举行诉讼式审查。凌云检察院充分发挥“流动检察室”的优势,本着“为民、便民”的原则,将“以案释法”开进村屯,特地将本次的“诉讼式审查”现场安排在嫌疑人所在地的加尤镇磨贤村部,由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客霖主持,审查现场由检察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到场参加,还邀请了当地村民代表前来观摩。
案情回顾:2017年8月19日7时20分,刘某某驾驶桂LB1650号中型自卸货车由凌云县加尤镇么贤村驶往加尤镇,当行至凌云县加尤镇卫生院旁时,车辆碰撞行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受伤,经凌云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8月19日下午14时许死亡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9月22日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事故责任。
办案新模式,捕or不捕“对簿公堂”
该案由本院检察长黄客霖主持,按照审查程序,围绕犯罪嫌疑“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逮捕必要” 充分听取充分了听取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意见,各方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多功能流动检察车还当场显示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进行电子示证,这种便民的诉讼式审查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提供了较高的参考价值,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中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表示,自己在车祸发生后积极参与被害人的抢救,也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己上有老,下有小,希望公安机关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也表示对谅解了犯罪嫌疑人,希望公安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各方的意见,综合审查案件的全部材料,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因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在第一时间报警,并且积极救助被害人,又支付了死者全部医疗费用及赔偿款6万余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所以决定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刘某某。(韦小娟 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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