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8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吕英鹰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12月17日,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简称《港口条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港口条例》的制定情况,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港口条例》是我区第一部全面规范广西港口发展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于今年11月27日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港口条例》的出台实施,是我区港口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给力:助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西江黄金水道建设

  全面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和打造西江黄金水道,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

  多年来,我区港口大建设大投入大发展,截至今年11月底,我区共有生产泊位648个,其中沿海万吨级以上泊位49个、内河1000吨级以上泊位73个,初步形成了亿吨级广西北部湾港和以贵港、梧州、南宁为主的内河港口群。港口的发展,促进沿海沿江一大批工业产业带的形成,有力地支撑了我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但是,与国内其他港口资源丰富的省份相比,由于港口发展相对滞后,港口岸线利用效益不高,港口投入不足等原因,我区港口还存在基础设施总量不大、竞争力弱等问题,港口管理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加快港口建设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在全面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关键时刻,出台实施《港口条例》,为我区港口实施依法治港、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将有力地推动我区港口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港口作为实现我区“富民强桂”新跨越的重要平台作用,促进我区“两区一带”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

  保障:确保港口建设经营规范安全

  《港口条例》赋予政府制定特殊政策支持港口发展的权限,鼓励投资港口建设和经营。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港口发展的需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促进港口的建设和发展。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以及与港口相配套的设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港口条例》还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准入条件和港口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与《港口法》相比,补充明确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规定了港口经营人享有自主经营,拒绝摊派、拒绝违法收取费用,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服务等权利;同时要求港口经营人要履行提供经检验合格的港口经营设施、保障港口安全,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等义务。《港口条例》还提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立港口经营人经营诚信档案,记录港口经营人依法经营、守信经营的情况,促使经营人依法依规经营港口。

  《港口条例》对港口安全作出了港口安全评价、港口设施保安、港口经营人安全责任、政府及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责任、港口事故报告制度、引航要求等规定,要求各相关机构要做好引航监管、监督检查、行业监管等工作,为我区港口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法规制度保障。

  《港口条例》对港口建设的原则、建设程序及标准规范、开工备案、施工保护、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均作了明确要求,强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规范:科学开发和保护港口岸线资源

  我区拥有1629公里的海岸线,5591公里内河通航航道,但适宜规划建设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深水岸线仅有200公里,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深水岸线也只有573.6公里。港口岸线资源十分宝贵,《港口条例》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原则,细化了岸线审批条件和程序,并做如下规定: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管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只需要取得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即可取得临时使用权。但同时规定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时间限制,内河不超过一年,沿海不超过二年,还规定了岸线使用期满可以续期不超过一年的期限。

  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随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西江黄金水道的开发建设,港口岸线将“寸岸寸金”。要防止占用港口岸线的行为,可以通过“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等调控手段来实现,让港口岸线这种公共资源服务于社会的公共需要。

  港口岸线及时使用。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岸线使用许可后,应及时开工建设港口设施并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自取得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二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特殊原因除外,由原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岸线使用许可。

  明确:交通部门和港航机构对港口实施管理

  《港口条例》明确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港口工作,其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行政管理。市、县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行政管理。《港口条例》对港航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和职权范围的明确,进一步理顺了我区港口管理体系,有利于港口管理工作的依法开展和效率提高,也将对港口管理工作进入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创新:填补沿海内河引航法律法规空白

  沿海和内河船舶引航活动,对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至关重要。

  2002年开始施行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要求开展引航活动的机构及从事引航的人员必须持有效资质证,规范了沿海和内河船舶引航活动。但是,对应的法律责任仅对不具备引航资质的机构开展引航活动实施处罚;对不隶属于任何引航机构、未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自然人非法从事引航活动的,则没有设置相应法律责任。目前,我区港口违法引航的情况比较严重,尤其在沿海港口,数量众多的外籍船舶基本由不具备引航资质的自然人引航进港,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却无实施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港口条例》对这方面法律、法规空白进行补充规范。明确要求引航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引航员应当持有有效引航适任证书。禁止不具备引航资质的机构和没有取得相应引航适任证书的人员从事引航服务,并在法律责任中补充了对个人违法从事引航业务的处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文明(左三)、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先明(右三)、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长胜(左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恒(右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潘巍(左一)、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局长杜敬民(右一)等领导出席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新闻发布会。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凝望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