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8月23日 来源:当代生活报 作者:刘莉 黄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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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力市场上,当出现供过于求的时候,一些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别需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9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

       该《办法》与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比,在适用范围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主要是考虑到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劳动保障义务。在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外省的做法的情况下,《办法》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范围和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材料如何认定拖欠工资都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目前,广西成立的由编制部门批准的劳动监察支队、大队已达到了114个,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585人。这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不仅有效地推进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劳动合同征订、职业资格准入、促进就业等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还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记者给你解读部分《办法》条例

        9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二十一条。《办法》不仅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范围,还规范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有关法律责任,记者对其中的部分条例进行解读。

                      劳动者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时,递交的投诉书包括什么内容?

        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请求事项;投诉请求事项是否已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内容。

                       哪些投诉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有下列5项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1、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2、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3、经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处理的,但仲裁或者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除外;4、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5、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什么情况下需要中止案件调查?

        有下列6中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查:1、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2、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3、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4、认定主要事实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结果的;5、因被调查人逃匿不能取得相关证据的;6、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该如何认定劳动者工资?

      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如其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认定事实,参照投诉人所在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工资确定工资数额,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上5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50%以上的,处瞒报工资数额3倍的罚款。

                          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该受到什么处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骗取金额3000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骗取金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骗取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资料,致使无法确定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问题,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并可按照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责令先行缴纳。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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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an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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