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27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周红梅 王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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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近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水利厅下发了《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该制度将于今年4月1日起开始建立和实施。

  通知规定,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非利用国债、中央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自筹资金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算;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不存入保证金的,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此外,通知要求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作如下承诺:如实说明其以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工资支付的情况,特别注明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承诺中标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旦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业主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承诺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通知还明确说明了工资保证金的专项用途。对于施工单位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等,均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对于业主单位,如出现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劳动保障部门在退还工资保证金前必须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暂不予退还:审查该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资拖欠案件的;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工资拖欠现象的。对不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致使农民工利益受侵害的行政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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