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9月23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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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宁市经济适用房(含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的上市交易被暂停。南宁市产权交易部门解释,经济适用房必须要凭满3年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才能上市交易。而不少房屋转让者表示,他们房屋已经满3年,但没有个人土地证,无法交易。对此,相关的各部门各有说法。 

  事件:经济房产买卖忽被叫停 

  9月15日,黄女士自有的经济适用房找到了买家。然而,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却遇到了困难。产权交易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必须凭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且都满3年以上才能交易,并出示了文件。黄女士说,她的经济适用房房产证的时间已超过了3年,但没有个人土地使用权证,至于公共的土地使用权证,她不知有没有,或不知在谁的手上。从拥有该套房屋以来,没有人提醒过她要办土地证。 

  记者从南宁市几家房产中介公司了解到,其实,除了一些个人私建住宅的业主,绝大多数业主手上都没有土地使用证。一直以来,不管是满3年或没满3年的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中介公司都是只凭房产证,按商品房买卖的程序,帮业主办理了过户手续,产权交易部门也没有特殊的要求,要这类房屋的业主出示土地证,或补交什么费用。

  据了解,日前,一些房产中介公司得知此消息后,纷纷通知了各经济适用房、合伙建房、集资建房的业主,这类房屋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一些业主也将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的经济适用房信息撤了下来。 

  起因:产权交易政策难以施行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在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售时,应当按照《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向政府缴纳收益,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此外还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及价格确定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该文件印发时间为2004年12月2日,并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文件规定,办理产权交易的部门应当凭满3年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才能给予经济适用住房办理过户手续。这就意味着,享受福利性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由于其土地使用权是以政府划拨土地的形式所得,购买时未交土地费用,因此,在转让时,获得经济适用房的对象改变,就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才能变更产权姓名。

  但一年多来,有关部门因各种问题并未执行此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条件与普通商品房差不多,从而造成国土费用的流失。

  解决:期待政策更加明细 

  对此,作为政策施行部门,南宁市产权交易中心也有苦衷。该中心有关人士表示,南宁市几乎所有的经济适用房、合伙建房、集资建房的业主,拥有的都是共同的土地使用证,均未持有个人土地使用证,如果要严格按文件规定实施,就意味着,所有这类房屋,不管有没有满3年,都难以上市交易。有关政策当初在制定时,就没有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考虑,导致执行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实施。南宁市产权交易中心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没有得到解决。

  一位法律人士也表示,这一局面的出现,责任并不在哪一个部门。产权交易部门并不掌握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信息,如果要执行,就要对业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核查。此外,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出让金如何补交,以及相关手续费的收取问题,相关部门还没有明确。 

  对此,南宁市房改办一位负责人表示,《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自治区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虽然各城市的实际情况不一,但国家政策的根本性原则不能修改。因此,南宁市制定政策时,也无权将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加以修改。 

  随后,记者就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证问题,采访了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该局纪检监督科一位负责人在向有关领导了解情况后答复记者,关于土地使用证的问题,的确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目前该部门也已重视此问题。业主们须共有土地使用证,原因是土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比如,一栋楼房住着上百户业主,各业主的住房面积不同,再加上一些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楼下土地很难分割。目前,对于这些问题,该局与各相关部门正在协调解决。

                                     责任编辑:霍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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