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4月10日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龚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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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达比例的用人单位,应该尽快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近日,记者从南宁市政府获悉,从今年1月开始进行200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至今年9月底结束。

  据了解,南宁市辖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市辖县范围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则为2%。而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差额人数及征缴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规定,1月1日至6月30日为用人单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核时间,逾期或拒不参加年度审核、或不提交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要按未安置残疾职工就业来征缴保障金。3月1日至9月30日为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的时间。7月1日至9月30日,就轮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了。

  据了解,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5%(市辖城区、开发区)或2%(市辖县)-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2006年,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2005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372元,月平均工资为136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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