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14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廖庆凌 陈仕平 赵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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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人:刘庆宁等

  案由: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旅游业伴随着国民经济的提高而得到了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旅游业的发展,不仅拉动了经济增长,也缓解了城镇就业压力,丰富了城乡人民的生活,促进了对外开放。但是,我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还有很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上,尽快建立健全与旅游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法治业,以法兴业,依法兴旅是当前发展旅游业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

  分析: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很成熟的市场,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部门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与旅游相关的法律至今未出台,致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许多问题: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团款而引发游客被抛弃街头无人接待;企业之间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盗用企业名称,损害企业利益等竞争行为;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等等。

  现行的旅游法规存在较多问题。目前,我国现有的旅游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涉外饭店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还存在许多不完善和不足之处,难以对旅游行业中存在的法律关系进行较为全面的协调和管理,难以适应旅游市场关系日趋复杂化的局面。主要表现为:原则性条款多,可操作性差,在一些重大事宜上未作出明确规定;规定的内容不全面不完整,不能对旅游行业进行全面的行业管理,如对旅游车船的管理不明确;对一些旅游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造成处理上的困难;对于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谁都可以搞旅游开发的无序状况,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加以管理,等等。我国既然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应制定具有足够权威的法律保证它的健康发展。但迄今为止,大部分旅游业的专门法规都是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位于较低的效力层次。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和从事旅游工作的同志,尽快成立起草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管理法》应主要包括旅游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把国家对旅游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战略法定化,协调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各方面关系和利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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