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2月11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曾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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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9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春节期间在我市原禁放区内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的决议》,南宁市政府据此发布《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决定从2007年春节期间开始,解除烟花爆竹禁令,实行有限制的燃放政策。

  改“禁放”为“限放”条件成熟

  1994年2月,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议案的决议》。该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7月发布《南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该市市区范围内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

  实施禁放政策以后,对减少市区的环境污染尤其是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南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市政设施、消防设施更加健全、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公众道德观念有了明显提高,为南宁实行烟花爆竹的“限放”政策创造了良好条件。至去年底,全国已有上海、南京等200多个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由“禁放”改为“限放”政策,允许市民在限制的区域和限制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限放”不是全面放开

  “限放”指在限定的时间、限定的地点、对限定的品种允许燃放,而不是全面放开。相关规定有:

  禁放区:禁放区主要包括: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区域;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区、敬老院;6.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7.军事设施保护区;8.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9.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10.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11.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限放区:限制燃放区维持原来禁止燃放的范围,即南宁市快速环道以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限放区准许在特定时间段燃放烟花爆竹。快速环道以内属于法定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仍然不得燃放。

  燃放时间:农历除夕下午4时至正月初一凌晨2时;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七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农历正月十五下午4时至晚上12时。

  限放的品种和规格: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4年10月发布的烟花爆竹国家标准《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中,根据烟花爆竹产品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我市规定在限制燃放区内允许销售和燃放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D级产品: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C级产品:1.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产品;2.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爆竹类产品;3.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0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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