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2月08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韦轶柳 吴李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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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村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落实好这项任务,自治区政府将建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列入了2007年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筹措1.62亿元资金,将全区农村特困群众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证94万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这是我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的又一重大举措。

  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解决好困难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内容。2006年7月,自治区民政厅联合区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导开展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区有100个县(市、区)建立并实施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6年12月31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全面开展建立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从2007年1月起,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因重病、重残、重灾导致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为月人均补差金额在15元以上。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各地可适时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但不能低于自治区原统一规定的保障标准和平均补差标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实行分级负责、按比例分级负担,按照自治区确认的各市补助对象人数和制定的补差标准进行计算,所需补助资金自治区负担50%,其余由市、县两级负担,其负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按规定,申请享受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申报表》,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张榜公布,乡镇政府审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保障对象凭证每季度或半年到乡镇民政所或村委会领取保障金。

  自治区政府提出,用一年时间在我区农村初步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框架,为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并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通过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在全区逐步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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