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2月09日 来源:新华社 作者: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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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包括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应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免税范围、税目和税额幅度等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关于车船税的税目和税额幅度,实施细则借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分类标准,将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个子税目。大型、中型和小型客车的加权平均税额提高1倍,取邻近可被12整除的整数,即480元、420元和360元作为相应子税目每年税额幅度的低限。同时,为了给各地今后调整税额留下一定的空间,规定上述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高限都为660元。

  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另外,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另外,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也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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