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1月02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吕 欣 秦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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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办法》颁布实施访自治区林业局长黎梅松

  2006年9月29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7年1月1日起,该《办法》将替换原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而正式实施。这是我区林业法制建设工作的一件大事。近日,就该《办法》的颁布实施,记者专访了自治区林业局长黎梅松。

  记:《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区林业发展乃至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是什么?

  黎:我区是林业大省,目前的森林覆盖率为52.71%,人工林、速丰林、经济林面积,沼气池数量和入户率,以及八角、玉桂、茴油、桂油、桐油、松香等林产品总产值均居全国第一。2006年全区林业总产值预计可达400亿元。在我区,林业用地面积是农业用地面积的2.3倍,农民人均林地面积是耕地面积的近5倍,林业在农村经济及全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作用,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中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的需要而颁布实施该《办法》,推进了我区依法治林的进程,为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3年12月11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并于1994年元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为保护我区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建设的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在适用范围、林地法律制度、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制度、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保护天然林、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进出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新的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出台,对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资源进行了界定,规定了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制度以及征用、占用林地审批制度,作出了林种划分、植树造林管理、林木采伐管理、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规定。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4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均对林业进行了重新定性定位,对新时期的林业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在林业发展战略上也进行了重大调整。因此,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林业新的发展形势,很有必要开展新的地方林业立法工作,制定符合全区林业发展实际的地方性法规。

  记:该《办法》更为突出地体现了“兴林惠民”的立法思想,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黎:该《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内容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

  一是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把森林的五大林种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将森林法中规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划分为商品林。两大林种采取不同的经营手段、资金投入和采伐管理措施,把商品林的经营推向市场化,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采取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和受益者补偿的投入机制,由各级政府组织建设和管理。

  二是明确了森林资源的范围。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及自治区林业局工作职能权限,规定森林资源指森林、林木、红树林、竹林、竹子、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红树林、竹林、竹子、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三是对林地、林木的使用和流转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对违反规定使用国有林地的,可收回林地使用权。商品林地可按照市场需要进行流转,流转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随意改变林地的林业用途。

  四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烧炭和经营木炭,以及采挖、经营和运输树蔸树木的,实行许可制度,在封育区和封育期内,禁止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活动,公益林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等。

  五是鼓励全社会支持林业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允许依法继承和流转。鼓励利用外资、社会资金按照植树造林总体规划营造工业原料林和公益林。

  六是制定符合广西林业发展的林木采伐制度。今后,在我区,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商品林采伐限额实行五年总控的管理方式。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剩余的年度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在一个采伐限额执行期内,各森林经营单位当年剩余的采伐限额,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可以结转下一年使用。

  七是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要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是明确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林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从事林业违法活动的,明确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这部地方性林业法规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黎:一是保持了林业政策和法规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布前,森林资源管理的一些原则和规定体现在国家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之中,《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部门和政府规章有一部分内容失效。通过地方立法,可以把林业多年实践积累的管理经验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肯定。二是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国家《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在现实中难以操作,主要原因是相关的要求、手段和措施不配套。《办法》基本上做到了凡是有制度性规定的,都有落实措施,对不执行的,也有法律后果的追究。三是突出地方特色。《办法》最有地方特色的方面就是突出林业分类经营思想,作出了关于促进林业产业方面的规定,根据国家对广西的“南用”的林业发展战略,制定了符合广西林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林木采伐制度。四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林业政策的核心是森林资源权属管理和对生产经营者的权益保护,造林、采伐、运输、加工是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本环节。《办法》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对上述工作在已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相应具体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办法》力求做到执法主体、操作程序、管理人和管理相对人的责任明确具体,有的规定可以直接操作,有的规定需要有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再制定一些具体的规定,就可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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