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09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牙健红 孔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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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日前,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该规定要求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人员,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签订劳动合同。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和续签劳动合同,都应报送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变更和续签劳动合同后,在30日内没有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将劳动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验证无误后,将劳动合同文本退回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合同备案回执单》。已经进行了劳动合同鉴证并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则被视为进行了劳动合同备案。

  另据了解,我区劳动合同备案实行属地管理。驻邕的中央和自治区属用人单位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它用人单位按现行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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