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05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覃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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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负责办理,民工兄弟不用缴费

  12月4日,记者在南宁市政府采访获悉,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在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险问题,该市已于本月初起正式实施《南宁市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在30日内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农民工个人不用缴费。这标志着南宁市社会保障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办法》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设计了五种途径:一是《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如农民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也可改按新办法为农民工重新办理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二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较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人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要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三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南宁市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可按《南宁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四是工商注册地不在南宁市的外埠企业,到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其所招用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依照本办法执行;五是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农民工也参照《办法》执行。

  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后,符合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列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互助金支付范围。农民工因病住院治疗,只要凭身份证和《南宁市农民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IC卡》到市区定点医院即可办理住院手续。治疗终结出院时,直接在定点医院进行费用结算。

  《办法》中规定,农民工因病住院,个人自付住院统筹基金起付额标准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年内第一次住院分别为700元、600元、300元;年内第二次以上住院分别为400元、200元、100元。此外,《办法》明确了六种不予支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互助金的情形:一是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二是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三是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四是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五是未经批准在外埠就医的;六是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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