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3日 来源:广西财政厅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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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05年12月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办法》,广西对财政收入增长快、质量高的市县以及消化历年财政赤字工作做得较好的市县给予财力性奖励。

  一、对财政收入增长快、质量高的市县给予奖励

  (一)奖励对象。(1)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当年全区财政收入平均增长速度2个百分点(含2个百分点),并且完成全年预算任务;或财政收入增量排在全区前三名。(2)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比上一年下降;或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不高于10%。

  (二)奖励测算。(1)按照各市、县(市)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上划中央所得税收入三项之和与上划自治区“四税”收入的增量和增长速度分别进行计分。总分为100分,其中: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上划中央所得税收入三项之和与上划自治区“四税”收入各占50分。每项考核指标按增量的权重为0.6,增长速度的权重为0.4进行测算。(2)按照各市、县(市)所得分数分别占全区各市、县(市)总分数的比例确定该地占全区奖励总额的系数,并据此计算奖励。

  (3)凡经过考核达到要求的,县级(含县级市)财政收入每跨过1亿元,自治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地级市本级财政收入每跨过5亿元和10亿元,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奖励;全市(包括地级市本级和所属县市)财政收入突破50亿元的对该市给予500万元奖励;突破100亿元给予800万元奖励;突破150亿元给予1200万元奖励。

  (三)奖励情况。按照以上考核要求和测算办法,广西对全区5个地级市本级、23个县(市)下达了财政收入增长奖励资金23000万元。该奖励资金作为财力性补助,要求各市、县(市)与自治区安排的财力性补助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当地消化历年拖欠干部职工工资、消化累计财政赤字、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及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

  (四)积极作用。财政收入增长奖励资金的安排,有利于促进经济较发达地区努力培植财源,做大经济蛋糕,增加财政收入,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积极开发财源,加快经济发展,从机制上减弱甚至消除“等、靠、要”思想;同时促进各市县提高财政收入质量,避免人为调控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现象,克服财政收入管理中的虚假问题。

  二、对消化历年财政赤字的市县给予奖励

  (一)奖励对象。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并逐步消化历年赤字的市县。

  (二)奖励测算。对各市本级、县(市)消化历年财政赤字奖励补助采取设立最低奖励起点的办法进行测算,即凡符合条件的,不论消化财政赤字额度大小,统一给予10万元奖励;然后在此基础上,按各市本级、县(市)消赤额占全区总消赤额的比重计算奖励金额。

  (三)奖励情况。按照以上考核要求和测算办法,广西对全区2个地级市本级、37个县(市)下达了消化历年财政赤字奖励资金3000万元。该奖励资金作为财力性补助,要求各市、县(市)与自治区安排的财力性补助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当地消化历年拖欠干部职工工资、消化累计财政赤字、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及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

  (四)积极作用。消化历年财政赤字奖励资金的安排,有利于促进各市县加强财政管理,努力消化财政赤字,逐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促进全区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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