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5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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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区环保局相关部门获悉,为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我区将采取四项措施,提高新开工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
  一、坚持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把好项目准入关。在建设项目审批把关方面,我区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十不批”原则,对以下项目不予审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项目;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代老”、“以大带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二、强化“以新带老”的措施,严格改、扩建项目准入关。建设单位在扩建、技改项目时,须提供原项目的环保审批、验收批准许可文件,其目的是为了验证原项目的环境准入的合法性和便于项目的跟踪管理。

  三、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广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的规定,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必须提交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前、后两次公众参与情况的有关材料,对不能按规定提交公众参与情况及有关材料的项目不予受理。对环境敏感、群众反映较大的项目,积极开展环评听证,征求公众意见。

  四、主动宣传和执法监督相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前期服务工作,对因不了解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而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补办环评手续并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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