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新颁布了《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的修订稿(桂发[2005]13号),要点如下:
1、扩大县(市)投资管理权限。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原则,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最大限度授予县(市)投资管理权限。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在广西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属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除跨县项目和涉及重要资源利用及重大生产力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项目外,其它项目全部下放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属非重大和非限制类项目的,原则上按属地原则向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完善土地使用制度。城镇尤其是县城、重点镇周边国有农、林场的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自愿、有偿和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进行使用权流转(商品住宅除外),流转的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兴办企业,参与经营性收费公路、码头、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妥善解决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等问题。自治区、市、县(市)分别从土地有偿使用纯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给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建立社会保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因旧村改造、迁村并点新增的耕地,允许在本县(市)范围内置换成建设用地指标。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可作建设项目用地或土地置换的周转用地。实行产业化经营的畜禽饲养地、农业设施用地和养殖水面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修建必要的非永久性附属设施。
3、对自治区重点镇给予用地倾斜。在重点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可分批次供地。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可作为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除外)。重点镇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建设项目需征收土地的,按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自治区每年安排重点镇一定用地指标,单列专项下达。重点镇工业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有偿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允许已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投资入股兴办企业。
4、加大对工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的用地支持。市确定的县域重点工业项目和所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需征收土地的,享受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或自治区最低标准征收。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已采取措施实现先补后占的,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实行工业用地地价补贴办法,允许各地从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纯收益中,按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区项目用地地价补贴。工业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已经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调整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法定期限内经批准可缓交或分期交纳。
5、加快用地审批速度。市国土部门对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自治区国土部门对所受理的用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涉及林地的,林业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所受理的使用林地申请,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在基础设施、市政设施领域推行BOT投资方式。加快市政设施的收费改革,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县域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经依法批准,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以及码头、电站和城镇基础设施等的经营权可以质押、公开转让或拍卖,其收入转投基础设施建设。捆绑申请县域建设项目的国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市政公用企业结合公司制改革,以股权、收费权质押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7、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对公司制中小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注册登记时,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的,首期实缴资本可按认缴金额的10%出资,其余资本缴足期限为三年。投资者可根据需要,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持有自治区著名商标、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以及获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可申请冠广西区名。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达到500万元或集团合并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集团,可申请冠市名。异地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在县域创办的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涉及前置审批的,可先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二字,在有效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手续。区外产业转移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经改进能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的,可核发有效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二字。支持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简化前置条件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不再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向社会挂牌公示。改革后置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现场审批、现场年检等办法。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可免予年检(审),但税务登记证年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审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除外。
(3)对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规定的特殊项目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除国家限定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严禁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或变相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入各种协会或其他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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