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4月25日 来源:新华网 作者:邹声文 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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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记者 邹声文 张旭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国家将逐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追根溯源,查明责任,依法处理。

    草案规定,以下五种农产品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安全质量管理中,发现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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