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2月23日 来源:当代生活 作者:廖海生 莫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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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自治区建设厅等十部门日前联合转发国家九部门联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自治区十部门要求,未出台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县(市),要尽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并结合当地情况,适当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各地尽快出台保障办法

    联合通知要求,各市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要认真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摸清底数,尽快完成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向社会公布。

    另外,各市、县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新要求,结合本市、县实际,对当地已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进行修订,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未出台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县(市),要按照要求尽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各市、县要按照要求,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平均租金情况,适当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确保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能够租到合适的住房,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结合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可入户调查申请人情况

    申请廉租住房,需要什么样的手续呢?《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还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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