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1月02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黄 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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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定,从2007年10月起对轧钢辊、锅炉用无缝钢管、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螺旋焊缝钢管、民用船舶、重要电子元器件、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教学用安全仪器、油锯、铁路车辆闸瓦、弹条扣件、带电作业工具、建筑幕墙、工业搪玻璃设备等14类产品不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广西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即日起,停止受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轧钢辊等14类产品生产企业提出的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已经受理企业的办证申请的,仍然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审查,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将审核材料按规定程序上报。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14类产品生产企业,证书依然有效,证书有效期满后,不再进行换证审查。

  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生产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产品审查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完成过渡阶段的工作后,不得再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这些产品的换发证实施细则同时作废。调整后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共66类,产品类别详见“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公告”(可参见广西金质网),具体产品品种见每类产品的发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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