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埌东和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及其缓冲带近50平方公里的范围,被列为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一类区,空气质量需要保持一级标准。即空气清洁,空气质量优,市民可以呼吸清新的空气。
昨日,为不断改善南宁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新适宜的大气环境,南宁市对1997年颁布的“南宁市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功能区划”)进行调整和修订,重新区划了一类区和二类区范围,并取消三类区。
据了解,南宁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划分环境空气功能区时遵循以下原则: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既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兼顾城市发展规划;不随意降低已划定功能区的类别。本次功能区划以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城市发展规划作为区域划分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建设发展以及环境质量的变化,可适时进行调整。将加强对区划范围内大气污染源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制度,实施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制度。本功能区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市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南府发〔1997〕138号)同时废止。
本次区划共分为一类区和二类区,不再划定三类区。本次功能区划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外环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外环高速公路以外的仙葫片区、邕宁片区、三塘镇以及良庆片区的平乐组团。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空气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标准。在该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现有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中的一级标准或对应标准。缓冲带参照一类区标准执行。
空气质量二类区
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在该区域范围内,空气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中的二级标准或对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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