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3日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龚文颖 通讯员王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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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国有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直是悬而未决的问题。近日,自治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按规定,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四类人员,一是无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停产两年以上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二是无工资分配(含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都已停止发放)连续6个月以上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三是资不抵债、已达到破产条件,但未进入破产程序、已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退休人员;四是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根据《意见》要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以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参保时,原则上以本企业所在统筹地区在岗职工的上一年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和缴费率,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保费,便可以享受相应的基本医保待遇。如果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困难,也可以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逐年缴纳。如果逐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仍有困难,可按季度或按月缴纳。

  《意见》还对关闭破产的国企相应作出了不同规定,一是在基本医保制度建立之前已关闭破产的国企,其退休人员以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及费率,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便可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之后关闭破产的国企,其退休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基本疗保,原则上应按照所在地的有关政策缴纳,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建立之前,就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和已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费用,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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