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0日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李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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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9日,来自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和南宁市人大、自治区、南宁市两级环保部门的10位专家,对《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论证。

    如何令该条例的内容更具有操作性,让老百姓在城市噪音的包围中寻找到维权的保障?专家们从自己身边的例子说起,对防止“噪声扰民”提出中肯建议。

    解决居民区“低音炮”扰民要彻底

    “居民住宅楼(含商住楼)内不得新建娱乐项目。”《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引起一些专家的共鸣:“我住的地方就有迪厅噪声污染,一直管不好。”“阳光100居民区的低音炮现在解决了没有?”“新建迪厅是不可能了,但现在南宁许多商住楼都建有制造噪音污染的娱乐项目,这些应该怎么处理?”

    一位专家说,阳光100居民区的迪厅“低音炮”长期扰民,引起市民投诉,有关部门去查,但企业却能拿出“我们的环评在验收时是达标的”的证明;最后要取缔时,企业抱怨道,建的时候为什么不说不能在这里开。专家们认为,《条例》(草案)要明确居民楼不得新建娱乐项目。

    另有专家建议,不能仅对新建项目作规定,一些居民楼已有的扰民娱乐项目,法规也应该有明确的“限期治理”条款,不然对一些还在扰民的迪吧“总管不了”。

    专家还提出,简单说“娱乐项目”不够具体,建议对“娱乐项目”的内容明确下来,例如可以规定“居民住宅楼(含商住楼)内不得新建迪吧、网吧、舞厅、歌厅等娱乐项目”,这样更有操作性,可以让执法者和企业清楚知道哪些娱乐项目是肯定不能建的,避免事后执法押推笠邓鹗А?

    夜间施工多考虑“8小时”

    在午间、夜间施工扰民问题上,专家争辩得比较激烈。

    平时,一些工地如果24小时施工,需要有关部门开具有证明。《条例》提出,为了方便一些施工的特殊性,将夜间施工特殊情况证明的开具由环保部门改为建设行政部门,因为该部门对连续施工的特殊性具备专业知识。

    这一要求遭到了一些专家的反对。他们认为,噪声污染处罚部门是环保部门,不是建设部门,如果交由建设部门开具夜间施工证明,这会造成“只批不管”。而且建设部门考虑得更多的可能是完成城市建设任务,环保部门能从环保角度出发,可以保护市民的充足休息时间。

    新的《条例》还将“夜间”规定为23时至次日的6时,比旧《条例》22时至次日早晨6时的规定减少了一个小时,认为是要考虑到南方的特点和作息习惯,许多南宁人都习惯晚睡。

    对此,支持的专家认为,南宁市的公安部门对一些施工车辆要求是20时以后才能进城。施工单位晚上实际上只有两个小时施工。晚上延迟一个小时进入“夜间”,可以让一些工地有更多的施工时间,比较人性化。

    反对的专家则说,在南方,年轻人大多晚睡没错,但老年人为了身体好,都要早睡。延迟到23时,对这些老人肯定不好。保证施工是需要的,但可以用其他措施和其他法规保证,噪声防治法不能迁就。

    “不管如何改,一定要保证市民8小时的充足睡眠时间。”一些专家建议对午间、夜间施工的规定和修改要谨慎,多从市民角度考虑。

    防“噪声”规定要细化

    有专家在论证会上提出,噪声污染难治理,很多是因为没有依据造成执法难,或者很难界定是否属于噪声污染。作为一个城市的法规,防噪声污染的“一些规定要细化”,保证可操作性。

    例如,《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要限期治理”,对“严重”没有界定。而执法中常常碰到市民说噪声很严重,但企业老板却说不严重,各执一词,造成执法难。如果能改成“超标就处罚”就好界定多了,只要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就可以处罚。

    有专家提出,《条例》(草案)规定在医院、学校、机关单位以及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进行违规的夜间施工。这个范围规定得太宽,应该更严格。如规定,在一些面积小的小区或独家独户附近也要禁止夜间施工,需要夜间施工的工地也应该取得审批,以照顾到更多市民的需要。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一些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加工、餐饮、娱乐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前,到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对这条规定,专家争论得很激烈。有的担心,如果办一个小饮食店都要环评,会影响经济发展效率。有的专家却坚持说,不管多小的行当,都有可能产生大的噪声污染,先搞环评很必要,就好像必须办卫生许可证一样。经过商讨,最后大家建议,该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以便更有操作性,要作到既不增加经营者负担,又能防止产生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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