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9月28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廖庆凌 周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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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二倍加收。”这些规定既切合我区实际,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精神。

  这些规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中的重要内容。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和自治区水利厅9月26日联合在南宁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的精神,该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对社会各界关心的一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以及农业生产用水问题。在我区,广大居民和农业生产存在粗放的用水模式,有浪费水资源现象,应采取措施,节约用水;同时我区水资源相对丰沛,如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实行取水许可和收取水资源费以及对农业生产用水收取水资源费,不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农民负担,既不符合中央“多予少取”精神,也不利于我区新农村建设。多年来,这两部分取水在实际中也没有收取水资源费。因此,经反复研究,权衡利弊,该办法明确规定,“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

  关于发电企业水资源费计征方式问题。因历史原因,我区火力发电企业大多数采用贯流式冷却用水,如按发电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缴纳数额,将增加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负担,从而间接提高电价,增加用电企业和居民生活负担。如按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缴纳数额,能够直观体现水资源价值,也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在不违背上位法精神的情况下,该办法规定“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和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用水均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

  关于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问题。该办法从“节能”角度,根据上位法的精神及我区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10%至30%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一倍加收,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二倍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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