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01日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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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纪委获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重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规定》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准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不准在企业重组改制中,以各种形式侵吞国有资产;不准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不准将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不准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投资参股、购买股票和不动产;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中,谋取非法利益;不准违反规定兼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的领导职务,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严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不准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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