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原始股、高额回报等为幌子骗取老百姓钱财的非法证券活动都将受到严惩。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区将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长效机制,查处和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市场。
有关部门透露,近年来,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区部分地方时有发生,且活动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有的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有的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这些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对损失的承受能力都比较脆弱,一旦发现被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对此,通知明确,凡违反以下三项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第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据介绍,自治区将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对涉嫌非法证券的活动将进行性质认定并予以查处;对未构成犯罪的,根据“谁先接到举报,谁先负责处理”的原则,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自治区还将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长效机制,并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非法证券活动的防范和预警机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患未然,确保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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