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8月03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徐 鹰 康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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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0日,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和法制办公室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了有关情况,新的《办法》于7月1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陆兵主席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8号予以发布,将于8月1日起在我区正式实施运行。

  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并对车船税征收标准、方式等内容作了重大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有多个条文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制定出台了《办法》。《办法》的出台,对完善我区地方税收管理链条、降低征收成本、防止税款流失、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支持我区汽车产业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让城乡居民更多地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实惠,以及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今年1-6月份全区地税系统共组织各项税收收入111.75亿元,同比增收21.64亿元,增长24%,完成了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税收任务217亿元的51.5%,其中,车船税收入4282万元,同比增长21%,为广西地税系统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作出了贡献。(徐 鹰 康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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