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8月04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李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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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南宁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了《南宁市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下简称《规程》),并于8月1日始实施。

  据了解,《规程》所称的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由市物价局组织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规程。此外,定价成本是指全市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未经定调价或定期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实行定调价成本监审的,必须对经营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实行定期成本监审的,一般应对成本及相关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必要时可对经营者进行实地成本监审。

  成本监审工作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应当在成本监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意见和理由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提出异议的,成本队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或以适当方式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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