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区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顺利就业。
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城镇“零就业家庭”,指的是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为就业困难无一人就业,或者一年内家庭成员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合计不足3个月(含3个月)的就业困难家庭。
2007年底前,我区要在14个市的市区和20~30个县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户户有人就业的目标,经过2~3年的努力,实现全区各市县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户户有人就业的目标。
为了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我区各级劳动部门将通过入户调查、分类指导、政策帮扶和跟踪服务等措施,确保城镇在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并为他(她)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对就业消极者要取消援助
我区还规定了上述人员“稳定就业”的标准,即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如果是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要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知》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一是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本人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二是在被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三是“零就业家庭”所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对取消就业援助的“零就业家庭”,原援助办理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同时收回。
多项优惠政策扶持就业
为了使“零就业家庭”充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除了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外,对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也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零就业家庭”中的援助对象,如果被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则可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我区各级劳动部门还将在劳动力市场设立“零就业家庭”专窗,为他们提供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并提供创业培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等“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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