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16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陈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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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区积极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要求各地对高耗能企业限期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已经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这是国家推动执行差别电价政策,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又一重大举措。

  连环出击 力度更大 范围更广

  自2003年国家对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实施宏观调控以来,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的势头一度得到遏制。但近年来,由于市场需求旺盛,部分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展的情况再次抬头。

  为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增长,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在重击高耗能行业方面打出了一套“连环拳”。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无疑是国家限制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举措中的一记重拳。

  差别电价政策,是指针对存在着大量耗能高、污染高、工艺设备落后情况的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而制定的特殊电价政策。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就是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利用价格杠杆,引导高耗能企业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早在2004年6月,国家就开始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产业的企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并试行差别电价政策。2006年9月,国家加大实施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的力度,扩大了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中,明确规定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六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两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

  《意见》提出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主要采取五项措施:一是禁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二是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三是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四是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五是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

  为保证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通知》强调,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每月初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电监会报告各地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纠正优惠电价措施的情况,并要求所属省级电网公司严格按照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未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或继续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的电网企业,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相应降低该地区的输配电价水平。

  紧接着,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7]933号),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高耗能项目投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出台的鼓励高耗能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加强产业政策与国土、信贷、环保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和市场监管。

  我区积极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自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6月出台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六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后,从2005年1月1日起,自治区物价局以桂价格字[2005]5号文《关于实行差别电价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区内47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能耗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执行的标准是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疏导广西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字[2004]222号)调整的工业电价水平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

  同时,从2005年1月1日起,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我区的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企业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之外的自备电厂,其自发自用的电量按规定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网还贷基金征收标准统一为每千瓦时0.02元。

  2006年,我区扩大了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将黄磷、锌冶炼两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今年,自治区物价局以桂价格字[2007]52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区内属淘汰类的72家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执行的标准是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广西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字[2006]190号)规定的工业电价水平基础上,从2006年10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0.10元;从2007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再提高0.05元,即提价标准每千瓦时由0.10元调整到0.15元。自此,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售电价以来,淘汰类高耗能企业电价提高了50%。

  对国家出台差别电价政策的积极践行,推动了广西节能降耗工作。资料显示,据初步核算,广西2006年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为3.02吨标准煤,工业节能率达5.48%;331家重点耗能企业完成节能量达100万吨标准煤;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6户企业完成节能量35万吨标准煤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326立方米,比上年降低8.5%。

  2006年,自治区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签订了“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状:万元生产总值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2010年的1.04吨标准煤,5年累计降低15%,年平均节能率为3.2%。

  而高耗能产业的盲目扩张,不仅牵涉到广西“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完成,更是关系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长远问题。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已成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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