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05日 来源:南国早报 作者:龚文颖 王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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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区出台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用工备案,指的是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并依法形成劳动关系后,再到本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这些用人单位在劳动部门留的资料有3项:用工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和招用人员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的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应该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驻邕的中区直用人单位,则应该在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办法》对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时间也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用人单位招用了员工,应当从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如果用人单位在《办法》实施前已招用了员工,则应当在《办法》施行后60日内办理手续。第三,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手续。第四,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了劳动合同,应当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第五,如果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别、组织机构代码有了变更,应当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第六,如果用人单位已注销,应当从注销之日起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之前,别忘了把《劳动用工情况表》和《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及其电子版带上。初次备案的,还得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建立的批文复印件(查验原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构统一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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