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02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宋春风 杨静波 廖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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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是我国水文行业一个特殊的日子——从这一天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正式施行。我区于当天在南宁市举行座谈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文局、广西水利科学研究院等多家单位的专家领导齐聚一堂,畅谈《条例》颁布实施对我区水文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讨论如何又好又快高效率地在我区实施《水文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灿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国务院4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并于6月1日起施行。林灿表示,《水文条例》的施行,明确了水文是国民经济发展基础性公益性事业,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规定了水文规划制度,规定了水文监测与预报制度等,从多方面为水文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水文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专家们认为,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提高水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强配套法规政策建设,创新水文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水文行业管理,抓好水文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等。

  与此同时,专家们在座谈会上呼吁尽快出台符合我区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水文法规。我区降水时空分布严重不均,暴雨灾害性洪水经常发生,在近年来的历次洪水灾害中,水文部门准确及时的水文情报预报,给各级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我区特殊的地理面貌和气候情况,使水文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的开发保护以及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据了解,在广西,西江梧州水文站以上集雨面积约32万平方公里,远不及长江,但流经梧州断面的最大流量却大于长江武昌水文站多年最大流量的平均值。同时,落后的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对水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突出的水文体制机制性障碍等,都迫切需要我区尽快出台一部地方水文法规来保障和规范水文工作。

  林灿介绍道,经2007年3月22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101次主任会议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草案)》列入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一部在国家《条例》原则指导下、具有地方特色、符合我区实际情况又易于操作的地方水文法规,可望在今年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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