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5月22日 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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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城乡内部建设的诸多混乱现状,追求城乡之间布局的协调发展,扭转农村建设无规划现状将是“十二五”时期的重大历史任务<?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4月24日,城乡规划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来的总体规划应包括五大类,分别是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这是乡镇首次被列入规划范围内,同时也是村庄首次被列入整体规划的体系之中。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完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为题举行了第二十六次专题讲座。有关专家指出,相对于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从“城市”到“城乡”,仅一字之差,却意味深长,不仅标志着我国正在打破原有的城乡分割规划模式,进入城乡统筹规划的新时代,也将对明后年即将启动的“十二五”规划研究产生决定性影响。

  城乡二元造成的规划二元是“十二五”时期急需解决的问题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城市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上述“一法一条例”的指导下,我国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都有了很大发展。但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一法一条例”的局限性日益明显,存在着城乡二元分治、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较轻等不足。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在城乡规划中所暴露的问题也日益增多,由于规划问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资源浪费和社会问题更是屡见不鲜。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曾明确表示,目前我国城乡规划存在五大问题:一是城乡规划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一些地方领导在城市建设上,重地上,轻地下,热衷于建大马路、大广场,大搞人造景观、假古董,造成很大破坏和浪费,而地下基础设施却欠账很多。二是城乡规划调控职能削弱。一些地方将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有的政出多门、多头审批,严重削弱了城乡规划管理的调控职能,影响到城乡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三是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地方的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开发商领导,市长决策,规划局执行”的现象在很多地方存在。四是规划监管机制不完善。尚未建立起规划行政层级监督制度,各级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管理行政追究制度和行政纠错制度还不健全。五是村镇规划水平不高、机构不健全。在我国的有些地方,特别是中西部的一些地区,乡镇规划编制工作非常落后,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五个统筹”的发展战略方针,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要实现“五个统筹”,首先从规划的角度出发,当前最核心的就是要打破城乡分割规划模式,实现城乡规划的统筹。有鉴于此,首次提交审议的城乡规划法草案将完全打破原来“一法一条例”的立法框架,在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等章节,把城市规划与村镇规划的各项规定融为一体,通盘考虑,以期有“统筹城乡发展”之效。而这必将对“十二五”规划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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