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4月17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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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地区。

  第三条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四条 新农合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社会监督等基本原则。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

  第六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医药费补偿,获得有关新农合的知情、建议、选择和监督的权利;履行个人缴费、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七条 工作目标:到2008年,新农合制度基本覆盖全区农民。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建立新农合制度纳入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并将完成任务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九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新农合组织管理机构。

  (一)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教育、人事、审计、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扶贫、残联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合管办。

  (二)县级(含县级)以上合管办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乡级合管办可设在乡(镇)卫生院或财政所。

  1.自治区、市级合管办人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调剂解决,具体人数根据工作量核定。

  2.县级合管办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其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人员的配备要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3.乡级合管办人员从乡(镇)卫生院、财政所等连人带编一起划转,最多不超出3人,不另增加编制。

  第十条 各级合管办的工作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开展新农合工作提供启动经费。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农合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新农合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新农合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加强中医药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推广、应用。

  财政部门是新农合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申请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拨付本级补助资金和经办机构人员工资、业务经费;研究制定相关的财政政策和财会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医疗设备的配备和新农合基金的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新农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医药价格和监管政策,加强农村医药价格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农村卫生机构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农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发动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审计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的审计监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农村落实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的确认,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对象参加新农合的宣传动员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新农合药品的购进、使用及质量的监管。

  扶贫部门负责扶贫开发与新农合工作的协调,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

  残联负责动员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的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新农合工作。

  第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企业、集体、个人等资助和捐赠的资金组成,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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