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07日 来源:广西日报 
0 收藏 打印 增大字体 减小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加强我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才评审认定

  第二条 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分类认定制度。按照统一制定的标准,将在我区工作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分为五个层次,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按照认定的人才层次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条 更好发挥重大人才工程集聚高层次人才的载体作用。完善院士后备人选培养工程、八桂学者、自治区特聘专家、十百千人才工程、广西高校海外引才“百人计划”人选选聘(评审)办法,切实提高人选质量和人才效益。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自治区层面不再新增人才选聘类项目。整合各类人才选聘类项目资金,加大重大人才工程人选支持力度。上述五类项目人选,聘期(培养期)未满的按合同约定给予资助;新增人选所需财政支持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一个“口子”划拨,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对来桂工作并获得国家人才项目经费资助的海内外专家人才,由自治区财政按国家资助经费标准给予1∶1的地方经费配套。

  第五条 完善人才荣誉类项目评审支持机制。自治区各部门组织评审的人才荣誉类项目,属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评比表彰范围内的,可继续开展评审,但不直接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按本办法先予以认定后,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 完善人才培养类项目评审支持机制。自治区各部门设置的人才培养类工程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人选访学研修、考察培训、挂职锻炼、学术交流等,不得用于发放津贴、奖金和作为科研补助经费。注意人才培养类项目与引进类项目的衔接,为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提高专业化能力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章 人才智力引进

  第七条 建立集中发布引才引智目录机制。统一采集重点行业领域、强优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信息,依托“八桂英才网”等平台载体,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加大重点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积极实施国家“**计划”,完善八桂学者、特聘专家制度,充分发挥人才小高地的人才集聚效应,面向海内外大力引进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 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坚持“靶向引才”,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强优企事业单位赴区外开展集中招聘活动。加大柔性引才力度,以产业和项目为纽带,采取双向兼职、联合聘用、交叉任职、技术入股、人才驿站等弹性更强的引才办法,着重引进产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立产业智库。实行“错位引才”,注重层次错位、产业错位、区域错位,引导支持各级各部门合理引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产业发展需要相符合、有利于弥补区域和行业领域人才短板的急需紧缺人才。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服务外包,推广举办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引才方式。

  第十条 不断拓宽引才引智渠道。鼓励发展、积极引进高端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赋予广西驻外机构引才引智职责,统筹推进海外区外引才引智站点建设,支持广西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发挥外事、侨务和自治区欧美同学会、海外联谊会、企业家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与国内外各类专业社会组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多渠道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智力。

  第十一条 推动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互促互动。每年定期举办“汇商聚智”、海外优秀创业人才广西行等活动,在引进项目时注重引进人才和团队,在引进人才时注重引进成果和项目,促进引资引才引智引技高度对接、深度融合。

  第十二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岗位津贴制度。对全职引进到广西工作、认定为第一至第四层次的人才,自治区财政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每人年度税后岗位津贴:第一层次100万元,第二层次30万元,第三层次20万元,连续发放5年;第四层次10万元,连续发放3年;对非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实际工作时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8万元、2万元、1.5万元、0.8万元税后岗位津贴。

  (下转第十六版)

  (上接第十五版)同时,分别给予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所带的科研创新团队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税后岗位津贴,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团队成员的实际贡献自主分配。对第五层次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或工作地本级财政按月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制度。全职引进的各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可享受一次性税后住房补贴。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由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人20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的住房补贴。第四、第五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由用人单位或工作地本级财政负责,具体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对非全职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其在桂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尽力提供良好的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科研补助经费制度。对全职引进的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科研补助经费:第一层次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第二层次每年自然科学类10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30万元,连续补助5年;第三层次每年自然科学类6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20万元,连续补助5年;第四层次每年自然科学类2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10万元,连续补助3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1∶1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第四章 人才支持激励

  第十五条 扩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自主权。认定为第一至第四层次的人才,可自主选择科研方向、聘任科研助手、组建科研团队,根据团队成员的实际贡献自主分配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在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上要充分尊重领军人才的意愿,积极创造有利条件;用人主体为自治区本级科研院所、高校的,可根据人才需求,按有关规定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试剂,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 给予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场租补贴。经认定为第一至第四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在广西创业的,按企业实际支出的场租给予创业场租补贴。自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内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30元场租补贴,第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15元场租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重奖成果和贡献突出的人才。支持广西各行各业人才参加本行业领域国际或国家科技奖、荣誉奖项评选,对获得奖项的,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奖励。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的高技能人才,以及新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创业成果突出、为地方财税增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由本级财政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建立充分体现人才价值的薪酬制度。对在企业工作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实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不列入、不占用位绩效工资指标;协议工资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具体分配方式、比例由单位与个人协商,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科技人员股权期权激励机制。对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核心骨干,可实行股权期权激励;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可采取其他激励措施。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及其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条 允许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区内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并从兼职单位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兼职管理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经所在单位批准,符合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停发工资,但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延长离岗创业期限。离岗期间的人事档案由本单位管理,个人和单位按规定比例分别缴纳各项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离岗期间实际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单位工龄。离岗创业科研人员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改革职称评审制度。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改革职称评审前置条件,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完善职称评审指标体系,将发明专利、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等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科研人员申报职称时,社科类成果的自治区层面决策采纳情况、发明专利的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实行职称岗位化管理,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职称先聘后评。

  第二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延迟退休制度。经认定为第二至第四层次人才达到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根据本人意愿,并经所在单位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3-5年工作时间。

  第五章 用人主体激励

  第二十四条 支持用人主体培养高层次人才。对成功培养第一、二层次人才的单位,每培养一人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20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支持人才科研团队建设与科研平台升级。支持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财政给予10-100万元开办经费。

  第二十五条 发挥企业主体招才引智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发展需要面向海内外广泛吸纳人才。对国有企业新招录的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其薪酬经批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六条 创新人才聘用管理模式。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认定标准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数、岗位总量、最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身份的限制。全职引进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所需编制和岗位不占单位指标,直接对应享受相关岗位级别待遇。首次聘期结束后,按照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重新聘岗。非全职引进的,通过特设岗位进行聘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大力支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核心智库和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根据中央相关文件精神,科学合理制定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站单位以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标准。

  第六章 人才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行统一建库管理,注重搭建与各类科技、人才项目管理平台的立交桥,建立动态管理、科学考评、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二十九条 健全完善人才认定、遴选、考核、评价及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退出办法。对不同学科、专业和行业领域的人才,建立符合人才创新活动特点和人才发展规律的评价标准体系,实行差异化的评价考核方式。加强重大人才项目人选目标管理和聘期考核,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探索引入第三方考核评价。凡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以及品行不正、学术不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主体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终止合同,取消其人才称号和待遇。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制度。经认定的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可作为自治区领导直接联系关护对象。

  第三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为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发放“高端人才服务卡”。凭卡可对应享受有关项目的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十二条 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经认定的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由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其子女入学事宜。

  第三十三条 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提供便捷的社会保险服务。经认定引进的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或接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办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三十四条 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经认定的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纳入自治区医疗优诊服务范围,可按规定享受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第三十五条 为来桂创新创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设居留许可办理“绿色通道”。引进的外籍人才需要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证》的,其有效期最高可为5年;持非工作签证入境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直接在工作地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证》,无需出境更换签证类别;从外省(区、市)转聘来桂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无须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可在新的工作地直接申办新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证》。

  第七章 项目资金保障

  第三十六条 对各类科技和人才项目资金实行归口统一管理。自治区各部门管理的人才和团队建设专项资金全部整合归并到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广西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强化创新人才资助资源的统筹配置,提高配置效能和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扫二维码,手机阅读本文
编辑:芝洲莫鱼
分享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