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20日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李望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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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8日,南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官网公布,《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商品住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实施,该规定允许剩余的限价房房源转变为商品房出售。

  《规定》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年内按规定进行销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满1年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解除限价房限制。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解除限制条件的理由,解除限制的项目位置、房屋套数、具体栋号、房号、套型面积等有关信息。

  同时,《规定》还指出,对于限价房项目办理解除限制手续后,因购房人退房、被责令退回等原因产生的零星剩余房源,开发建设单位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解除限制,市住房保障部门将零星剩余房源在本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布5日后,同意解除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要想“解限”,开发建设单位都需要经过市政府审批。以上两种情况,都需要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出让价款、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按商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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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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