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18日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史小辉 李欣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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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西出台《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保障新增宅基地需求等六种整治方式,整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并在建设用地指标等五个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意见》强调,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主要抓手,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首先是保障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内有新增宅基地需求的,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对村内零星分散的闲置宅基地,整治后用于体育、文化、卫生、养老、休闲绿地等公共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其次是原址建设新村,对区位条件和交通条件相对较好的闲置空心村落,整体拆除,采用新设计新标准,科学规划,在原址上新建公益设施、基础设施配套等,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另外还有保护开发古村古镇、宗祠寺庙。对具有文化历史价值的古村古镇、宗祠寺庙、民俗建筑等予以保留和保护,鼓励引进社会资本合作开发运营;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建设,用于文化、旅游产业开发运营;或者由政府出资收购作为文化教育基地。对农村闲置宅基地,要优先复垦为耕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优先承包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耕种,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耕种的,由村集体组织承包给同村其他农户耕种,或由集体统一管理经营。对地形坡度超过25 度等不符合复垦耕地条件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因地制宜,复垦为林地、园地等农用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优先承包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管理经营,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不管理经营的,由村集体组织承包给同村其他农户,或由集体统一管理经营。

  《意见》指出,将从建设用地指标等五个方面对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给予政策支持。如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与城镇建新地块相挂钩。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应全部返还农村,主要用于项目区的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利用工作的复垦工程费、项目区内农民补偿和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支出,支持农村农业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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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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