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9月05日 来源:红土地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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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9月1日,南宁市农业局举办南宁市农业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培训班,南宁市农业部门有关领导、各个县区农业部门分管领导、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等近百人,学习此法。

    据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过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还加强了农产品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让农产品的质量有了法律“撑腰”,凡有违反此法的行为或个人,均要受到相关处罚,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宁市农业局书记唐波文说,以前农业部门只抓种和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也落在了农业部门身上,农业部门必须执行农产品的安全监测和监督,加强对农产品源头的监控,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督,让百姓吃上放心菜、放心肉。 

                                               责任编辑:木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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