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原副市长莫革受贿案一审宣判
受贿51万元 获刑3年3个月
桂平讯(记者周如雨 通讯员程君)3月21日上午,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莫革受贿案,认定被告人莫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犯罪所得财物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前任广西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被告人莫革,于2007年11月至2011年,在担任桂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中共桂平市长安经济管理委员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桂平相关房地产公司及企业在征地、用地审批、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关照,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6名商人给予的现金51万元和欧米茄手表一块(本报3月2日曾作报道)。
另查明,被告人莫革涉嫌受贿罪一案,是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另案中发现的。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莫革在接受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调查询问期间,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已掌握的本案中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中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案发及庭审后,被告人莫革主动退出赃款合计5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鉴于其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了受贿事实,庭审中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交赃款,并真诚悔罪,遂依照上述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相关报道:
受贿50余万元,桂平市原副市长莫革受审
2月28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莫革涉嫌受贿罪一案。莫革案发前任广西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桂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中共桂平市长安经济管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书记。此次被公诉,是因其在桂平履职期间,涉嫌受贿51万元及名贵手表一块。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桂平市金龙租赁有限公司落户桂平市长安工业园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为了公司在征地、用地手续、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得到被告人莫革的关照,于2008年春节前后,在南宁双拥路某饭店送给莫革人民币10万元;2008年,桂平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覃某为了顺利推进桂平市凤凰新区项目的建设,请托当时分管城建工作的被告人莫革帮助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并于2008年某天在南宁金湖广场附近一餐厅给莫革送了人民币20万元。
2007年11月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莫革任桂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中共桂平市长安经济管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了商人覃某、卢某、周某、程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合计收受人民币51万元和一块价值1.8万港元的欧米茄手表,并为上述商人在办理征地、用地手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关照,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莫革退出赃款人民币29.5万元,2016年11月30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封了莫革名下位于贵港市港北区的一套商品房。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莫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莫革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莫革进行了最后陈述。贵港、桂平两级近2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并监督了整个庭审过程。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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