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08日 来源:河池网 作者:冯敏桂 韦程 陆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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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池讯 (记者 冯敏桂 通讯员 韦程 陆科铭)2016年1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唐成良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成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唐成良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唐成良利用担任贵港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个体商人、公司在工程项目承建、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房地产建设用地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7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成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78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唐成良在被调查期间,除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收受吴小龙14万元的罪行外,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李文君、蒋耀生贿赂款的事实,且主动交代部分数额明显大于办案机关已掌握部分的数额,后其家属又主动退赔犯罪所得263.5万元,可以认定被告人唐成良具有坦白情节并真诚悔罪,法院依法决定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成良违法犯罪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检察机关已经扣押的沙发按购买价格22万元计算,被告人唐成良退赔违法所得余款7.5万元应充抵罚金,尚欠部分依法继续追缴。鉴于唐成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唐成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唐成良在法庭宣读悔过书,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深深后悔,并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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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饭否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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