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01日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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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45.9万元获刑三年两个月

  来宾市中院对李华兴犯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判决

  来宾讯(记者颜强)10月31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来宾市水利局原纪检组长李华兴进行一审宣判(本报10月29日6版曾作报道),李华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李华兴违法所得45.9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间,李华兴利用担任来宾市水利局纪检组长的职务便利,在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权、招标投诉调查处理及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张某钢、赵某、刘某帆、马某生和罗某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5.9万元。

  法院认为,李华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李华兴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举报他人犯罪属实,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李华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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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芝洲莫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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