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11日 来源:玉林日报 作者: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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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讯  随着现代社会手机的快速发展,手机应用已普及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微信、支付宝转账不仅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那么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新的互联网交易模式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

  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正涉及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等问题,接下来就借这个案子看一下使用微信支付宝转账借钱时该注意什么?

微信、支付宝转账借钱给他人

  曾某与李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1月起,李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曾某借款。期间曾某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以及交付现金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李某。经双方结算,李某向曾某借款共计610000元,李某立下《借条》给曾某收执,约定于2017年9月23日前分三期还清借款610000元。但之后,李某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一直未向曾某支付首期欠款。追讨无果后,曾某便诉至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李某向其借款610000元,有被告李某立下的《借条》及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转账记录予以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610000元,依法有据。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10000元给原告曾某。

  从本案可以看出,在有《借条》的情况下,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均可以作为佐证材料,予以证实借款的事实。

  但是如果只有一个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而没有其他有利的证据予以证实,无法判断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在此种情况下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的证明力是非常薄弱的。

法官建议:钱可以在网上转,借条要当面给

  在有微信转账记录以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的情况下,也必须要有有利的证明才能够确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因此在借款给他人时尽量采用传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方式比较靠谱,不要因为麻烦或碍于面子等原因就不写借条。

  如果确实没有出据借条,那需要留心收集、固定电子证据。

  (一)通过微信转账等借钱给对方,务必在附言栏目里备注好钱款的性质。另外,还可以在沟通中再确定对方的身份信息、款项性质,减少后期可能引发的麻烦。

  (二)网络聊天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自认或由适合的证人证言作证确认。借款时注意留存,诉讼时向法院提供完整的网络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或依靠相关软件提取出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也具备证明效力,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保存原始记录,同时保证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三)微信支付、支付宝等转账凭证。保存转账记录的截图,支付宝转账的也可以在网上查询转账记录,并打印出来,就是证明确实把钱转账给对方的证据。

  以上证据及其他能搜集到的证据可以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当事人信息、借款事由、借款金额、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确存在。(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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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拔萝卜的萝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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